人民日報北京2月8日電(記者 徐佩玉)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內一律嚴格禁止。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中國境內始終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場。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2021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以及泰達幣等穩定幣,均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此次《通知》延續了近年來的政策立場,重申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據介紹,虛擬貨幣現階段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錢、集資詐騙、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的風險。《通知》明確,境內對虛擬貨幣堅持禁止性政策,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虛擬貨幣依托區塊鏈技術,支持點對點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國境”概念,相關風險極易跨境傳導,國際金融組織和中央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對此普遍持審慎態度。為切實防范風險,《通知》明確提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幣主權。《通知》強調,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
根據《通知》,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赴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
《通知》強調,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等字樣或內容。
《通知》提出,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詐騙、洗錢、非法經營、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等為噱頭開展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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