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9日訊 容百科技(688005.SH)于2月6日晚間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容百科技于2026年2月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甬證監告字〔2026〕1號)。
容百科技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誤導性陳述一案,已由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調查完畢,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依法擬對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濟蕓作出行政處罰。現將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擬對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濟蕓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濟蕓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濟蕓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26年1月9日,容百科技與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德時代)簽訂《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采購合作協議》(簡稱《合作協議》),容百科技于2026年1月13日晚發布《關于與寧德時代簽署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簡稱公告),披露了“自2026年第一季度開始至2031年,容百科技合計為寧德時代供應國內區域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預計為305萬噸,協議總銷售金額超1200億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關信息未能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合作協議實際條款內容等情況:一是《合作協議》并未對總銷售金額作出約定,且公司在2026年1月19日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1200億元合同總金額是公司估算得出”,“銷售金額具有不確定性”。二是《合作協議》約定的需方采購量為不低于305萬噸預測值的70%,且最終以供需雙方后續簽訂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單筆采購合同為準。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2026年第一季度開始至2031年向需方供貨,但《合作協議》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四是《合作協議》將容百科技滿足綜合競爭力要求(綜合競爭力特指:同時滿足政策要求、商務條件、產品質量、材料性能指標及產品交付時間及數量等條件)作為需方履約的前置條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認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誤導性陳述的違法行為。白厚善作為容百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審核并決定公告的內容,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俞濟蕓作為容百科技董事會秘書,參與公告的起草、討論并發布,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擬決定:一、對容百科技給予警告,并處以450萬元罰款;二、對白厚善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三、對俞濟蕓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經計算,監管擬合計對容百科技、白厚善及俞濟蕓處以950萬元的罰款。
容百科技表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以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的情況,公司判斷本次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處罰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為準。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
此前,容百科技于2026年1月1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222026004號),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誤導性陳述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東方增長中小盤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為第8大股東,持股比例為1.01%。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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