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8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針對乘客在民航飛機內違規開啟應急出口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毆打他人等“機鬧”行為,司法解釋明確,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以刑法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記者 齊琪、劉碩)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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