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企業區域負責人,手握核心業務資源與商業機密,卻背棄約定,私下設立經營范圍高度重合的公司,逐年搶奪原有合作單位的項目,直接造成原公司業務流失、利益受損。針對這起典型的競業侵權案件,近期,福州市鼓樓法院結合崗位職責、過錯程度及實際損失綜合裁量,最終依法酌定涉案高管賠付15萬元。
齊某曾于2019年、2022年兩度入職福州甲傳媒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第二次入職后擔任甲公司某地區總負責人。齊某與甲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廉政協議》《保密協議》,其中明確約定齊某在任職期間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或類似的業務。
2023年,齊某作為負責人,促成甲公司中標丁單位2023年度媒體宣傳服務項目,合同金額38萬元。甲公司發現,齊某名下早已注冊乙公司,其經營范圍與甲公司高度重合。2024年4月,乙公司成功中標丁單位2024年度媒體宣傳服務項目,中標金額42.8萬元。甲公司將齊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并返還已發放的業績提成。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齊某作為甲公司某地區總負責人,對甲公司在該地區的經營管理有決策權,必然知曉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其作為公司高管比普通勞動者有更高的忠實勤勉義務。根據查明的事實,齊某在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期間,另設有與甲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乙公司,乙公司實際經營并中標了丁單位2024年度媒體宣傳服務項目,齊某參與了該項目。齊某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廉政協議》《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及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忠實勤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齊某應當賠償甲公司因其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所造成的損失。最終,法院綜合考量齊某在甲公司的任職崗位、工資標準、在職時間、違約行為、違約時間、主觀過錯程度、甲公司合法權益受侵害程度等情節,以及本地經濟水平等案件具體情況,酌定齊某賠償甲公司損失以及違約金合計15萬元。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職期間若利用公司資源“另立山頭”或為競爭對手工作,違反合同約定,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應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對高管及涉密崗位員工的兼職、投資等行為進行明確規范,并注意妥善保留相關證據。(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婷 金晶)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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