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生前不盡孝 何談身后祭奠權
法院尊重逝者遺愿,駁回未履行贍養義務者訴求
近日,福州市臺江法院審結一起兄弟間因祭奠母親引發的人格權糾紛案件,明確祭奠權益應以履行贍養義務為前提,并須尊重逝者遺愿,最終依法駁回了未履行贍養義務一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
據了解,福州的潘老太生前育有兩子一女,晚年隨長子大徐共同生活。2024年8月,因部分子女未履行贍養義務,潘老太將三名子女訴至臺江法院。法院判令子女支付贍養費。判決生效后,次子小徐遲遲未主動履行,直至潘老太申請強制執行才完成支付。
2025年9月,潘老太去世。長子大徐在辦理喪葬事宜時未通知弟弟小徐。小徐認為其祭奠權益受到侵害,遂將大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庭審中,大徐提交了潘老太生前錄制的視頻,證明老人曾明確表示不愿讓小徐前來祭奠。
臺江法院審理認為,祭奠權益是基于人格尊嚴產生的特定人格利益,依法應予保護,但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合法、合情、合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與逝者遺愿。大徐未通知小徐參與祭奠,客觀上影響了其表達哀思,但小徐在母親生前未積極履行贍養義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方支付贍養費,存在明顯過錯。同時,潘老太明確拒絕小徐祭奠的真實意愿,應得到法律與親屬的尊重。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官釋法說理,大徐將母親的安葬地點告知小徐。
綜合考慮案件事實、過錯程度、逝者遺愿以及修復親情等因素,法院最終依法駁回了小徐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這既是法律底線,也是倫理根基。未履行贍養義務,不僅應受道德譴責,也會在法律層面影響相關權利的行使。唯有生前盡孝,才能在身后坦然追思。祭奠權益的核心在于告慰逝者,必須尊重逝者的真實意愿。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互諒互讓、主動溝通,避免因小事激化矛盾。親屬之間應以理性方式表達哀思,以和睦家風告慰先人,讓親情在法理與溫情中延續。(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黃麗珠 江含慧)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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