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一起健身服務合同糾紛案,為預付式消費維權提供了清晰指引。
2024年5月,小玲(化名)通過網絡平臺了解到某健身服務公司有拉丁舞課程,隨后購買了199元6節課的拉丁舞月卡和5000元90節課的拉丁舞年卡,并與該公司簽訂報名表。當時,公司明確承諾“未上課時可退還預存費用”。
2024年11月,公司突然提出變更計費規則,不再按小玲實際上課次數扣費,而是按公司“開設課時”計算。此后,小玲僅上完12節課,便再也未收到上課通知,剩余未消費課時的預付款也未按約定退還。
小玲多次與對方協商退款事宜,均未達成一致。該公司還拉黑小玲聯系方式,將她移出會員群。小玲向閩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該公司的服務合同,并退還未上課時費用4000余元及違約金。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擅自改變計費方式,既未向小玲發出上課通知,又不退還預存費用,應認定其不履行合同約定主要義務,其行為系違約。因此,法院判決小玲與健身服務公司的服務合同關系解除,該公司應當按剩余課時向小玲退還預存費用4000余元并支付違約金。(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趙逍)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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