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市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一件代發”石榴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通過明晰供貨方、運營方及店鋪所有者的責任和義務,對規范網絡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司法指引。
福州甲文化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福建乙農資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電子商務銷售平臺并收取技術服務費。此后,甲公司與四川丙供應鏈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達成合作,采用“一件代發”模式,由丙公司根據訂單向消費者發送生鮮石榴貨物。
合作期間,丙公司共發貨1萬余件,總計貨款14萬余元。因甲公司未支付貨款,丙公司訴至鼓樓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并要求乙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甲公司表示,丙公司的石榴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導致大量消費者退貨退款而觸發了平臺“僅退款機制”,造成僅退款損失9萬余元;同時,大量差評導致店鋪被封禁,店鋪保證金5萬余元被平臺沒收。甲公司提出反訴,要求丙公司賠償保證金損失。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丙公司提供的石榴確實存在質量瑕疵,是導致本次糾紛的主要原因。法院認為,丙公司作為供貨方,對產品質量負有首要責任,應對貨款損失承擔70%的主要過錯責任;甲公司在選品與質量管控上未盡到合理把關義務,存在過錯,承擔30%責任。因質量問題導致的店鋪保證金損失,亦按上述比例劃分。乙公司僅提供店鋪技術服務,并非案涉合作協議相對方,也未參與實際經營,依法不承擔責任。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互負金錢債務且種類品質相同的,可以相互抵銷。本案中,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所負債務均為金錢給付之債,法院依法予以抵扣。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貨款3萬余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張黎明 劉智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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