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3日訊 國航遠洋(920571.BJ)近日披露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稱,2026年3月18日,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6〕22號、〔2026〕23號、〔2026〕24號)(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2025年7月,公司2家孫公司國遠奮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遠奮進)、國遠信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遠信誠)分別與融資租賃公司、蕪湖造船廠有限公司簽署了《船舶建造合同轉讓協議》及相應《融資租賃合同》。相關合同標的物為募投項目“干散貨船舶購置項目”下的2艘8.9萬載重噸在建船舶。根據上述協議,2艘船舶的購買方由國遠奮進、國遠信誠分別變更為信金五號(天津)船舶租賃有限公司、信金六號(天津)船舶租賃有限公司,其他條款也作出相應調整。公司未在2025年8月披露的《募集資金存放、管理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上述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證監會公告〔2025〕10號,以下簡稱《募集資金監管規則》)第十六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26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
公司董事長兼總裁王炎平、董事會秘書何志強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募集資金監管規則》第十九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公司、王炎平、何志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2021年10月,因重大交易違規,全國股轉公司對國航遠洋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了口頭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2022年5月,因關聯交易違規,全國股轉公司對國航遠洋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了口頭警示措施。2024年4月,因募集資金使用違規,北交所對國航遠洋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了口頭警示監管措施。
2024年7月和11月,福建證監局兩次下發關于福建國航遠洋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關注函,原因均為公司在募集資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規范情形。2024年12月,福建證監局披露關于對福建國航遠洋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關于對何志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王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薛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5年1月,北交所披露關于對福建國航遠洋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交所認為,國航遠洋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仲裁進展情況、未及時披露重要合同進展情況、關聯交易違規、部分費用確認不準確、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且未如實披露、獨立性存在不足且未如實披露的違規行為。
2022年12月15日,國航遠洋在北交所上市,發行價格為5.20元/股。2022年11月15日,國航遠洋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11,100.00萬股(不含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發的股份),實際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57,720.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不含稅)4,191.98萬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53,528.02萬元。該次募集資金到賬時間為2022年12月8日。
國航遠洋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其預計募集資金總額57,720.00萬元(未考慮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情況下);66,378.00萬元(全額行使本次股票發行的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情況下)。預計募集資金凈額53,520.39萬元(未考慮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情況下);62,171.63萬元(全額行使本次股票發行的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情況下)。用于干散貨船舶購置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國航遠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徐朝陽、李高。公司發行費用總額為4,199.61萬元(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之前);4,206.37萬元(若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其中,保薦費用為188.68萬元;承銷費用為3,500萬元(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之前),3,506.76萬元(若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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