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醫保局消息,《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細則對定點醫藥機構、參保個人等的欺詐騙保情形作出明確界定。
細則明確,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通過說服、虛假宣傳、減免費用、提供額外財物(服務)等方式誘使引導他人冒名或虛假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條例規定的“誘導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情形。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仍然協助其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屬于條例規定“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的情形。細則還列明定點醫藥機構五類將被依法處罰的行為。
細則還列明定點醫藥機構五類將被依法處罰的行為: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醫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將非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將非定點醫療機構或暫停(中止)醫保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急救、搶救等特定情形除外);將已結算醫藥費用再次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行為。
細則明確個人六類認定存在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的情形:憑借其他參保人員從定點醫藥機構開具的醫藥服務單據、處方就醫購藥,實際享受醫保待遇的;故意隱瞞醫藥費用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負擔的事實,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并獲得支付,經催告后仍不返還的;在享受醫保待遇期間,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的合理數量、范圍,購買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并轉賣,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的;長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將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其他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的情形。(泉州晚報社融媒體記者 高慧子)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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