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與買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得知房屋所在地塊即將征遷,便惡意違約,要求終止合同。近日,臺江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遇征遷、賣方單方毀約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張女士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將其名下房屋出售給李先生,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因房屋尚有抵押貸款未結清,張女士和李先生約好,由李先生先行支付部分購房款51萬元用于房屋解押,抵押權注銷后雙方再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李先生再當場支付剩余購房款。簽約后,李先生依約支付了購房款51萬元,張女士用該筆款項為房屋辦理了解押。
合同簽訂10天后,房屋所在地塊被列入政府征遷范圍,張女士隨即向李先生發出合同終止函。函中,張女士以中介公司故意隱瞞房屋所在地塊即將征遷的核心信息、虛構李先生有“買房入學”需求為由,主張中介公司與李先生構成違約及欺詐,要求終止合同并索賠相關損失。
因張女士明確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李先生向張女士發函解除合同,并向臺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要求張女士退還購房款51萬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30萬元。訴訟過程中,張女士將購房款51萬元退還李先生,李先生據此撤回退還購房款的訴訟請求。張女士另以遭受欺詐為由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臺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所在地塊征遷項目經過事先摸排,并非直接發布征遷公告,相關事項均系公開進行,不存在刻意隱瞞。征遷公告正式發布前,中介公司與李先生無從預判房屋所在地塊是否征遷、何時征遷,客觀上不具備隱瞞征遷信息的條件。張女士稱李先生“虛構買房入學需求”,從日常交易邏輯來看,購房人若有入學需求,完成交易的緊迫性更強,反而會讓賣方處于更有利的交易地位。張女士是否出售房屋系其自主決策,以此主張欺詐亦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不存在欺詐情形,張女士無權撤銷合同,她的行為屬于惡意違約。臺江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張女士向李先生支付違約金30萬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羽)
責任編輯:趙睿
- 倉山浦上工業園區兩地塊項目征遷啟動2025-08-02
- 福州市中心今年最大征遷項目啟動2023-08-16
- 永泰塘前開設“熱線茶桌” “圍桌議事”專解村民煩心事2023-04-20
- 福州市房管部門扎實推進征遷攻堅2023-02-26
- 項目建設戰猶酣 百尺竿頭思更進——光澤“水美城市”項目征遷工作側記2022-12-20
- 三江口片區項目征遷再提速 1157戶居民選到新房2022-10-02
- 福清龍山街道慰問征遷一線人員2022-08-18
- 福州晉安新店省拖宿舍項目征遷攻堅掃尾2022-07-01
- 福州今年中心城區最大征遷項目啟動2022-05-25
- 福州高新區興業支路項目完成征遷2022-02-18
- 最新福州新聞 頻道推薦
-
無人移動執法裝備 榕城試“上路”2026-04-14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