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雖然行跡隱蔽,但非法獲利也不能逍遙法外。”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盜竊比特幣并非法獲利的案件提起公訴。
原來,汪某于2020年底找到林某,委托其將自己持有的比特幣變現,并約定事成之后支付一定報酬。不曾想,滿腔信任換來的卻是一場精心策劃的“監守自盜”。
借由操作之便,林某得以接觸汪某的比特幣錢包硬盤和筆記本電腦。難抵高額收益的誘惑,“據為己有”的貪念在林某心中悄然滋生。林某竊取了汪某比特幣錢包的“秘鑰”及相關數據,將其中的4個比特幣轉至自己名下。得手后,林某陸續將以上4個比特幣出售,非法獲利約90萬元。
直至2024年,汪某在查詢資產時發現比特幣“不翼而飛”,隨即報警。公安機關迅速行動,林某很快落網。
案件移送倉山區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細致審查案件材料,引導偵查機關開展補充偵查夯實證據鏈。檢察官表示,盡管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曾制發文件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但比特幣具有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符合刑法財產的一般特征,屬于財產犯罪的對象,相關侵權行為不會因比特幣的非法定貨幣屬性而逃脫刑事追責。
據此,倉山區檢察院對被告人林某以盜竊罪依法提起公訴,倉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林某不服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的審結再次印證:虛擬世界的法律底線,從未“虛擬”。無論資產形態如何迭代演進,刑法守護公民財產權益的立場始終一以貫之。任何人都不能妄圖以盜竊對象為虛擬財產為借口,逃避法律的嚴懲與制裁。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虛擬資產相關糾紛與新型犯罪呈多發態勢。倉山區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面對涉虛擬財產犯罪這一新型領域,從精準引導偵查取證、夯實案件證據鏈條,到出庭指控犯罪、明晰法律適用邊界,以專業履職的韌勁和司法為民的擔當,主動適應數字化發展浪潮,切實筑牢公平正義的司法防線。(陳思敏 卓盈盈)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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