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因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健康信息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件。“我以為隱瞞點健康情況沒關系,沒想到真要理賠時賠不了!”當事人老王聽到判決結果后說道。
2007年,老王投保了一份重疾險,此后一直按時繳納保費。2022年2月,老王領取了部分保單現金價值,同年8月,他向保險公司申請加保。在加保的健康告知環節,面對“是否吸煙或曾吸煙”“是否有胸痛等癥狀”“是否有門診檢查異常”等關鍵問題,老王均勾選了“無(否)”,并簽字聲明對這些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諾若告知不實,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隨后,保險公司同意加保,將基本保險金額提升至20萬元。
真相并非老王填寫的那樣。早在2021年7月,老王就因胸悶胸痛就醫,被檢查出“右上肺結節”。2023年12月,他再次入院治療時,明確自述有15年以上吸煙史,而此次入院的原因正是“發現右上肺結節2年余”,最終他被確診為肺惡性腫瘤。
2024年1月,老王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遭到部分拒賠。保險公司表示,老王在加保時故意隱瞞吸煙史和右上肺結節的情況,決定解除加保部分的保險合同,僅按原保單約定賠付少量金額。老王不服,訴至福清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加保部分的保險金18萬余元。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法》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詢問的與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相關的情況。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人承保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老王在加保時已知曉自己有長期吸煙史和右上肺結節病史卻故意隱瞞,而這些信息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同意加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老王的理賠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加保部分的合同。
法官提醒,消費者無論是首次投保還是申請加保,都務必認真核對健康告知事項,如實披露個人健康信息,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一時的隱瞞可能導致保險合同失效、理賠權利喪失,最終得不償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高敏敏 林怡佳)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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