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樂某公司財務人員小林前往辦稅服務廳窗口納稅申報時,被告知已超過9月15日的申報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該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原本應處以相應的罰款。但今年4月起,稅務部門推行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制度,申報期過后,系統會自動發起責令限期整改的通知,公司可以在電子稅務局進行逾期申報。鑒于公司此次逾期申報是首次違反該規定并在責令限改期限內改正,且情節輕微,故由管征稅務分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發布了《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對于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林文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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